作者:丁莺 字数:2223 点击: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肯定了军事法院对于军内民事案件的专门管辖权,还将范围扩大到了涉军民事案件.司法体系面临新一轮改革大潮,对于民事管辖范围的思考有助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1 符合我国特殊的法律解释体系

自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以来,关于军事法院民事管辖权违宪违法的观点便不绝于耳。实践初期出现了许多抨击该法律规定的文学成果,如2001年载于《法学》的《军事法院试办民事案件的批复违宪违法》。许多学者指责该规定超越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属于立法性质的司法解释,违反了《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笔者认为该现象的症结在于我国特殊的的法律解释体系。我国的法律解释体系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的各机关配合的法律解释体系。然而在实践当中立法解释却长期虚置,由各机关分担,审判解释已经成为我国法律解释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这一现象其实根源于我国特殊的法律解释体系,并不是个例。

我国的法律解释体系之所以呈现出这样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是因为此立法机关自身能力不足,制定出的法律过于原则和疏漏。对于军事法院职责的规定,我国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置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这样十分笼统的表达,本应该用以规定军事法院职权的军事法院组织法也一直没有出台,因此军事法院之职责和角色定位等基础性问题仍然处于空白状态。实际上,即使是对于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其次是因为审判解释及时而灵活地对立法进行了补充,对于法律的解释做出了重大贡献。一方面是军事法院职责的空白,另一个方面是层出不穷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最终问题的解决就交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手中。笔者认为先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立法上的探索,待相关理论成熟之后再制定出严格的法律也未尝不可。

2 契合军事法院的角色定位

军事法院是专门法院,所谓专门法院是一种和地方法院相并列的法院系列。我国现存的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海事法院主要审理海事、商事案件;铁路运输法院主要审理发生在铁路运输过程当中发生的刑事、民事等割裂案件;农垦法院主要审理发生在林区、农垦区的各类刑民事案件。由此可见,我国军事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相较与其他法院而言依然是很狭窄的,适当进行扩大是符合法律整体体系的。此外,军事法院和其他专门法院一样,都是国家审判机关,按照此种理解对于军内民事案件以及部分涉军案件进行管辖应当也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我国军事法院的专门性体现那在管辖对象的特殊性上已经成为了共识,也就是所谓的“军人犯主义”,平民不受管辖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这种理念的目的在于抑制军事管辖权的无限扩张,在平民和军事法院之间建立起一道防火墙。与“军人犯主义”相对应的是“军事犯主义”,它是指任何人,包括军人和非军人只要实施了危害军事利益的犯罪即归军事法院审判,俄罗斯的军事审判制度便是一个十分典型的例子。该原则建立在军事审判权维护国防和军队利益这一价值取向之上,在战时等特殊时期往往可以发挥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法条上来看,军人犯主义原则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军事法院的四类专门管辖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或军事单位。只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基础上才由地方当事人选择由军事法院对某些地方法院审理有困难的案件进行审理,还制定出管辖权异议制度对于公民诉讼权利的维护予以强化。司法解释将范围扩大到六类涉军民事案件并没有突破整体原则,只是对于该项原则的一个补充,其根本目的是促进案件的审理,维护人民的利益。退一步来说,,军人犯主义的划分标准是否应当严格地适用于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上仍然有待探讨,毕竟民事案件的性质与刑事案件截然不同。

3 承接军事法院的历史发展

我国军事法院民事管辖权范围之历史变迁主要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回函同意国防科工委第20、第21基地的军人、职工和家属只怕你那个的民事、刑事案件分别由这两个基地所在地兰州与乌鲁木齐军区的军事法院管辖。该回复主要是照顾到某些军队单位地处边疆,交通不便且距离地方人民法院路途遥言,故从方便诉讼的原则作出了特许。

第二个时期是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明确军事法院可试办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经济纠纷案件以及1992作出的同意继续由军事法院试办此类案件的复函。该项规定主要是针对当时军内所出现的大量军内经济纠纷案件,尤其是自改革开放之后军队大规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此类案件的数量大大提高。

第三个时期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明确军事法院可以试办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以及申请宣告军人死亡、宣告失踪的特殊民事案件。此项规定的出台是因为军内个人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侵权损害等民事案件数量的大量上升以及武器装备订货、国防专利、军队财产转让等过去由行政手段调节的案件逐步转移到民事审判的途径上。

对于以上历史变迁的梳理过程旨在让我们清晰得看到军事法院民事管辖权的确立往往都有着现实根源,来自于现实需要。从现实需要上来分析,当前社会强调军民融合,在此趋势之下,势必会出现许多涉军纠纷,尤其是经济纠纷案件的数量会大大上升,而军事法院扩大民事案件管辖权将更有利于解决此类问题,顺应时代发展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