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越 刘传刚 张世 字数:4999 点击:

摘 要:随着大学生兼职现象愈发普遍,大学生兼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随之显现出来,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损害。本文在对大学生兼职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后,试从诉讼救济路径方面着手,尤其重点分析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简便易行、高效快捷、成本低廉的诉讼程序,对于维护大学生兼职权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

(本文为2012年辽宁省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从法律视角探究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以大连地区高校为例”阶段性成果,项目号:CSXL201210165002)

近些年来,在校大学生做兼职的现象十分普遍。然而,大学生在做兼职的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也随之显现出来,值得我们关注。大学生兼职市场的混乱、我国有关大学生兼职的立法不完善,以及兼职权益救济路径的缺失,使得大学生兼职权益经常遭受损害。因此,在对大学生兼职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笔者试从诉讼救济路径的角度,探究如何维护大学生权益。

1 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分析

作为一名在大连上学的学生,此次调查,我选择以大连地区为例。在辽宁师范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大连海洋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大连交通大学六所高校进行了调查问卷,总计分发300份问卷,收回有效问卷229份,有效回收率为76.3%。

1.1 被调查的学生的基本情况

在收回的有效问卷中(共229份),参加调查的男生人数为106人,占调查总人数的46.09%;参加调查的女生人数为123人,占调查总人数的52.48%。年级分布情况为:大一,,39人,占16.96%;大二,130人,占56.52%;大三,36人,占15.65%;大四,25人,占10.87%。专业类型为:文科类,100人,占43.48%;理科类,117人,占50.87%;艺术类,12人,占5.22%。户籍类型为:城市,104人,占45.22%;城镇,69人,占30.00%;农村,52人,占22.61%。

从以上统计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被调查的大学生基本上分布在不同的性别、年级、专业,因此,此次调查基本可以反映大连地区大学生兼职情况,对于大学生兼职问题研究具有参考意义。

1.2 总结调查结果

在此次调查问卷中,有128人做过兼职,占总人数的55.90%。有43人获得的报酬低于大连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占总人数的18.70%;有23人遭遇过用工方拖欠工资、无故扣减工资,占10.00%;有44人在寻找兼职过程中遭遇过“黑中介”,占19.13%;有25人在兼职过程中,感觉工作中安全无保障,占10.87%;有19人工作内容和先前约定不同,占8.26%。而且,在遭遇了上述侵害后,有80人选择自认倒霉,不追究责任,占34.78%;有53人会选择直接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占23.04%;有5人会向法律机构寻求帮助,占2.17%;有6人会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占2.61%;有13人向人民政府寻求帮助,占5.65%;有5人向学校寻求帮助,占2.17%;有6人选择通过社会舆论寻求帮助,占2.61%;有2人会找机会打击报复。

通过此次调查,我们可以发现:大学生做兼职的现象十分普遍,并且,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极易受到各种侵害:工资过低、安全无保障、用工单位随意更改工作内容、兼职中介市场的侵害,等等。而当权益受损后,很多人放弃对自己权益的维护,或者走极端采取违法方式报复。由此可见,大学生在利益受到侵害后维权能力不强。而在选择维权的大学生中,只有5人选择向法律机构寻求帮助,可以看出,大学生维权选择司法程序的比重最小,司法救济路径在维护大学生兼职权益方面发挥的作用还比较小。

2 大学生兼职权益诉讼救济路径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从当前的《民事诉讼法》来看,能够维护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诉讼救济路径有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第十二章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十三章的简易程序。

2.1 代表人诉讼模式

代表人诉讼模式是应处理群体性纠纷的要求而设立的。在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大规模的侵权,群体性的纠纷也是时有发生的,因此,代表人诉讼是有必要的。代表人诉讼通过诉的合并在分散诉讼成本的同时提高诉讼效率,同时,通过判决的预决性在保证相似事件判决结果的一致性的基础上使判决扩张到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判决的预决性是代表人诉讼模式的一大优势,但是,该优势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未参加诉讼的受害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由于大学生兼职较分散,兼职信息交流不够便利,所以大学生很少能够得到足够的信息,很难保证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且大学生兼职通常是个人行为,联合起来维权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代表人诉讼模式在大学生兼职维权中很少出现。

2.2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诉讼救济制度最主要的程序,但是,该制度固有的弊端:耗时多、费用高,使得这些没有足够的时间、金钱,且诉讼标的额本身就很小的大学生放弃了这条救济道路。而且,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程序复杂性也使得没有法律知识的大学生望而却步。兼职大学生基于成本的考量很少选择第一审普通程序,转而选择别的渠道,甚至于放弃权利。

而且,大学生兼职权益案件通常为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能够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情况很少。

2.3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目前处理大学生兼职侵权案件最主要的诉讼救济制度,简易程序的设立就是为了充分发挥其简便性和迅速性的特点,简化程序,满足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的要求。从理论上说,简易程序能够满足兼职大学生低成本、高效率的要求。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的是,随着法官裁量权的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率逐步扩大,重荷之下,简易程序的简便性、迅速性的特点也已经不复存在。简易程序的“普通程序化”使得这种救济路径逐渐被大学生放弃

3 探究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诉讼救济路径的发展完善

通过调查,我们可以发现:很多大学生不选择诉讼救济路径,是因为担心“诉讼费用高,持续时间长”。其实,大学生提出的这个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从1978年改革开放走到今天,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类型的民事纠纷不断出现,民事案件的激增,导致传统的诉讼程序制度不堪重负。冗长的诉讼程序,以及高昂的诉讼费用让这些争议标的额并不太高的兼职大学生望而却步,转而选择其他解决方式,或者干脆放弃自身的利益。那么,针对这些争议标的额并不高,没有可以投入到诉讼中的大量人力、物力的案件,小额诉讼程序无疑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3.1 何为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可以划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前者与我们所说的简易程序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即法院在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适用的一种较普通程序更为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小额诉讼程序与一般简易程序的区别仅在于诉讼标的额大小的不同和简易程度高低的不同。而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区别于简易程序的诉讼程序。日本学者中村英郎认为,该程序是指“能方便一般的市民,使其能亲自快速地通过司法手段解决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小额金钱支付请求事件而设计的一种程序”。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在程序的设计上比简易程序更为便利、快速、低廉,其设立的意义在于,可以使普通大众都有条件、有资格参与到司法诉讼中,它是“一种用以允许普通公民提出法律规定最低数额金钱诉讼请求的诉讼程序”。 2012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属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属于广义上的小额诉讼程序。与之不同,此处我们所讨论的小额诉讼程序,为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与传统的简易程序相比,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更加单纯化、程序简便易行、低成本和高效率等优点更有利于处理大学生兼职发生的争议。

3.2 小额诉讼程序对于维护大学生兼职权益的重要性

小额诉讼程序是在司法资源稀缺性和民众对司法资源需求的无限性的矛盾中应运而生的,这样一种简便易行,快捷高效的诉讼程序对于减轻法院压力,迅速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司法资源的效益最大化。

小额诉讼程序,可以让类似于兼职大学生这样一个广泛存在的、没有强大的经济基础来支持诉讼的普通公民群体参与到司法诉讼中。为这类群体解决纠纷提供了更强大的支持,使司法资源真正为全体公民所享有,有利于“司法大众化”的推行。毕竟司法诉讼在现如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仍占据着最重要的核心地位,小额诉讼程序真正为普通公民接近司法和正义的权利提供了保障。

诉讼程序的基本功能是解决纠纷,小额诉讼程序对于大学生兼职侵权案件,这些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民事纠纷的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较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更为低廉的成本减轻了大学生的压力,同时,程序的高效率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大学生的损失,避免了案件拖欠、纠纷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给大学生带来的二次损失。

同时,小额诉讼程序可以解决我国简易程序的种种不足:

1.我国的简易程序所规定的适用范围不明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由于该说法的界限模糊,法律素养不尽相同的法官对该规定的理解也千差万别,因此造成了此规定在适用上的混乱和无序:何为“清楚”?怎样的关系又是“明确”?这些不确定的解释极有可能造成审判不公,侵害当事人的利益。

2.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使得法官在处理简易程序的问题上权力很大,而在缺乏有效的制约的情况下,法官的权力有被滥用的倾向,使得当事人难以获得真正公平正义的判决。

3.如果我们认真研究我国的简易程序,我们就会发现,其实简易程序并不简易,三个月的审限对于此次调查中的兼职大学生来说仍过于长。同时,当法官办案拖拉,三个月没有结案时,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这其实是把普通程序当作了延长审限的工具。简易程序、普通程序适用的混乱,违背了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

4 结语

笔者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设想还是初步的、不成熟的,还有很多问题没有想到,比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会使得法官有较大的裁量权,为此应该配置怎样的制约机制;小额诉讼程序在简化程序后会不会诱发滥诉,该怎样解决彼此之间的矛盾,等等。但是我们要看到小额诉讼程序对解决案件积压、迟延、诉讼费用高昂、程序复杂、效率低下的努力。小额诉讼程序,这种廉价的司法救济途径无疑是解决大学生兼职问题的一种好办法,它保障大学生获得司法救济,以此来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的权利,它使得大学生在权利受到侵害,寻求帮助时,不至因诉讼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而绕过司法救济途径。并且,当大多数兼职大学生通过司法途径得到帮助,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后,也会给所有的用工单位一个警示,有效地规范用工市场,这远比解决单个人的问题更有意义。

1 注释: 根据2010年7月6日发布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7元调整为9元。

2 【美】杰弗里·C·哈泽德、米歇尔·塔鲁伊:《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1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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