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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的含义是什么?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根本属性,即事物的实质。本质的反义词为现象、表象等。我们为什么要认识事物的本质?就是不被假象迷惑,最终认识到真相。通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把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就是通过表面的东西发现隐藏在其中的内在的联系和内在的规律性,简单讲就是透过现象认识事物的本质。认识知识产权的本质能够让我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正确认识,搞清楚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究竟依据什么构建,从而能够娴熟运用该制度来为我们服务;并且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可以权衡利弊,对知识产权制度有所选择,维护我国家和民众的利益。
知识产权指人们对其所拥有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活动中的标记及其他相关的工商业成就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保护知识财产,主要是智力创造成果,如发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保护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智力创造。但是,知识产权保护并不仅仅限于智力创造成果,也保护诸如工业产权中的工商业标记、商业秘密中的经营秘密、以及著作权中邻接权的客体等,这些工商业标记、未披露的经营信息、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播放等并非智力创造成果,或者至少主要的并不是智力创造成果,保护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鼓励人们的智力创造,而是为了保护商业经营中积累的信誉、劳动投入或者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为知识创造、技术创新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知识产权是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和保护技术创新的起长期稳定作用的强有力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有效机制。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什么?如果从多维角度出发,可以对其进行不同的描述:
首先,它是知识财产的私有权利。作为私有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意指为特定人享有的私人权利,而不是一切人同享的公共权利。对知识产品界定产权,导源于知识产品的公共产品属性。知识的生产是有代价的,而知识的传递费用相对较小,一旦知识产品出售,就可能产生该知识产品的“搭便车者”,这种现象即是无偿地复制他人的作品和仿造他人产品的情形。明晰产权,形成一套有效的知识产品创新、归属、使用、流转的法律规则,制止、制裁冒用、仿造、剽窃、盗版知识产品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维护合法利用知识产品的社会秩序,可以激励知识再创新。
其次,知识产权的制度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知识劳动应该得到全社会的承认与尊重,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知识财产合乎社会伦理道德,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这就是绝大部分国家都有知识产权的制度的原因之一。知识产权的制度是一国走向现代化的必然制度选择。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动因是在于对知识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有创造有效使用资源的诱因。创造者取得知识财产的垄断权,才能激励其在知识、信息的生产方面的投资,这是现代各国包括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接受知识产权制度的一般原因。知识生产的主要方式是个体生产,每个知识生产者个体为了获取知识都有必须从事大量的实践活动,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果知识生产者的耗费得不到相应的补偿,知识生产者的投入就得不到相应的回报,知识生产的动力就会因不健全的补偿机制与激励机制而萎缩消退。因此,赋予知识生产者一定的权利,可使知识创新获得合理的受益并保持进步创新的动力。美国经济学家诺思在对14世纪中国与17、18世纪的英国作出比较分析后,指出工业革命的动因,即那时的英国拥有知识产权这样的法律制度,保护了发明创造者的利益,刺激了发明创造者的热情,从而使得发明得到大量涌现并带来浪潮般的技术革命,从而启动了工业革命,并创造了经济增长的奇迹。人类社会曾出现了三次大的技术革命。对工业革命和世界发展产生巨大影响的珍妮纺车、瓦特蒸汽机、电话、电灯、汽车、飞机、静电复印术、晶体管等都是得益于专利技术而获得成功,并且在专利制度的保护下得到广泛应用。人类社会近一、两百年的发展史表明,知识产权制度不仅极大地调动起了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为重大发明的产业化和广泛应用,为人类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提供了一种制度上的保障,进而加快了技术革命和工业革命的进程。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说是制度文明的典范,是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加速器,是增进国家整体利益的制度工具。
再次,知识产权制度是世界贸易体制的基本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律框架文本。TRIPS采用共同的国际规范,使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基本达成一致,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下的知识产权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WTO的成员,并对WTO的成员有较强约束力。知识产权制度是世界贸易体制的基本规则应该说是由TRIPS确立的。
我们应该客观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个阶段的产物。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并不完美:第一,过分强调权利人对于知识的财产属性,容易忽视知识的接受者的利益和知识本身的社会价值。第二,过分强调知识产权制度的商业价值,它不是以人类福祉作为直接目标,常常发生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为了商业利益甚至会千方百计地阻止知识产品转化为公共产品。第三,无商业价值的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一般不受知识产权法的承认与保护。第四,知识产权容易被过度保护。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会激励企业的道德风险,西方企业有着强烈的动机利用严厉的知识产权给竞争对手设置障碍,遏制竞争对手,不允许竞争对手从事创新而赢得竞争优势。有些市场主体利用知识产权从事不正当市场竞争,如层出不穷的商标抢注事件。第五,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博弈的工具。知识产权赋予了企业产品独具的优势,通过授权的方式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它已成为一些跨国公司的竞争策略,可以给竞争对手造成一定干扰,耗费对手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如果权利得到主张,通过收费既提高了竞争对手的产品成本,又从中获得价格优势,进一步争取市场份额。所以,一些跨国公司在经济全球化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把知识产权制度作为自身持有的大棒,通过不断修改知识产权条文以扩展保护范围,提高保护程度,开始异化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目的由鼓励创新、促进智慧成果传播,异化为保护跨国巨头的商业模式。此外,知识产权的正义性被知识产权优势者即西方发达国家泛道德化、泛国际政治化,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出现的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成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拦路虎。知识产权犹如知识经济时代的洋枪洋炮。从知识产权发展历史和实践来看,都是发达国家主张知识产权的强保护,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主张知识产权的弱保护。这与各国的经济、科技与文化发展程度相关。
21世纪人类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是以知识和智力资源的创造、占有、运用为重要因素的经济。它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人类智慧成果成为了创造财富的重要源泉,并且在科技、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现。高新技术的创造、占有和产业化成为发展知识经济的基础和灵魂。在新的世纪里,,知识和智力资源的创造、占有、运用将会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越来越重要的推动力量。从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看,许多发达国家在不断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其在世界经济中的竞争力,纷纷制订本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以推动知识产权的改革,与之相对应的是:发达国家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早已把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其中。一些发展中国家也积极应对知识产权带来的挑战。在西方主导下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下,我国应该构建什么水准的知识产权制度?都需要我们思考自己的应变对策,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制度与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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