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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自2003年开始实行行政问责公民参与政策以来,已经有近十年的经历了,在这十年当中行政问策制度不论是从体制上还是从理论实践上都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与发展,受到专家以及社会公民的一致认可与赞扬。有公民参与的行政问策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异体行政问责制度,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随着近年来我国公民的公民意识不断的提高,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热情也是空前的高涨。但是回到实际,我们发现有公民参与的行政问责制度中依旧存在着很多指的探讨的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对实际行政问责工作的研究与讨论,并且结合新时期公民在行政问责中的需求情况,针对本题作出以下论述,仅供参考。
关键字:行政问责;公民参与;问题;探析
行政问责制度作为一项约束政府权力、强化政权责任的制度、措施,在提高政府执行力、公信力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符合当今廉洁奉公的政权特色。目前我国行政问责政策实行的主体为由党政机关发起的行政问责,形势较为单一,但是政策的实施切实关乎民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实行有公民参与的行政问责政策是极其必要的,并且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以及社会经济的繁荣。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当前我国实行有公民参与的行政问责依旧存在着很多的障碍需要解决,尽管当前我国公民具有参与行政问责的渠道与方法,但是依旧不能发挥出民众参与的作用,那么下文便做出详细的探讨与论述。
1 我国公民参与的行政问责主要问题以及形成原因
1.1 我国公民参与的行政问责中的主要问题
(1)公民参与行政问责成果有限
公民参与的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主要目的就在于不断完善我国的行政问责体系,旨在建立更加公平、和谐的社会政策氛围,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公民参与的行政问责的成果却不尽如人意。目前我国的公民参与的行政问责中,公民的问责内容依旧停留在广泛议论以及围观跟风上,对某些事件的问责过程、问责程序的监督、问责的结果以及问责官员是否复出等关键内容上没有自己的发言权,总而言之目前的公民参与的行政问责只是对一些违反规定、犯法的行政机关人员的监督责问,而对更加深层次的问责程序、问责结果没有涉及。例如在2011年7月23日发生的温州动车追尾事件,当时是震惊社会舆论界的大事件,也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然而关于温州动车追尾事件的民众问责程序却是在人民群众躲躲闪闪中开始的,这里我们便可以看到民众对于此次行政问责事件的展开程序、问责依据、问责条件的监督工作方面没有达到实际的效果,以至于问责结果变成了“两囚一死”,这两囚中一个已经因为贪污腐败锒铛入狱,而另一个已经逃往美国都不铁道部任职。民众的眼光是雪亮的,这一结果无疑是偷梁换柱、替罪羔羊的官场手段,可是对于当时的民众来说也只剩下自己的无奈与叹息。
(2)公民参与行政问责范围有限
公民参与的行政问责是一项公众的行政问责,本应该具有广泛性与深刻性,然而实际却非如此,公民参与的行政问责范围十分有限。具体分析可以知道这种局限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民众参与行政问责的主要根基在于政府信息的公开化,然而我国政府公开化的进程尚处于初级阶段,依旧存在着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甚至不公开的现象,形成了“阳光政府”的口号远远大于实际的行政政策的实施,既然公众无法及时获取政府的信息,那么行政问责的涉及范围则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同时我们还要看到目前我国政府的公开信息并没有做到伊始而终,对于问责过程、问责人、问责结果都没有完全化的对公众开放,等到过段时间问责结果出来之后,民众知道结果之后就算是不能满意那么也已经成为定局,也是无计可施。
其次,我国民众进行行政问责目前处于一种自发的、自然的状态,并没有形成常态的问责机制,从目前来看我国民众参与问责活动主要是通过网络或者书信的形式,其中能够通过网络进行民众行政责问的民众一般在20岁到40岁之间,有一定的上网经验以及上网时间,而对于那些没有上网时间、经验,或者根本不会上网的民众来说,进行民众参与的行政责问则很困难,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通过网络进行行政责问的民众自身的局限性,这些人往往是通过网络获取行政问责的信息,可能仅仅是通过网络热炒才进行责问活动,等到这件事情的风头一过,对责问结果也不再重视。很多人因为网络的宣传或者人们情绪的带动,本质上不关心政治,但是也参与了责问活动,但是并没有全面的、持续的对责问进行关注,而对于那些真正关心政治的人来说,去缺乏进行网络责问的渠道,体现着现今我国民众行政责问的局限性。
(3)公民参与行政问责时地位受限
有公民参与的行政问责实际上就是普通民众对政府机关或者机关人员的监督、检举,追究责任的一种形式,其中参与到民众行政问责活动中的人群中有一部分是直接利益受到影响的群体,也就是说这部分公民与某件行政事务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这部分公民主要采用的方式就是进行直接上仿,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也有很多的“受害”民众由于惧怕遭到报复忍气吞声。另外一类的民众是通过网络进行行政问责活动,这类人群通过微博、贴吧将政府在某些方面的弊端或者错误曝光,由于政府为了维护自身的形象,针对这类事件都会严肃重视,公开道歉并且积极解决问题,以平众怒。但是网络对于我国广大的百姓来说确实是一个较高的”门槛“,这就造成了很多人有心参与但是没有方法,再想到通过上访或者检举活动的时候,却又怕遭到官员的报复而打消这个念头,一直秉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生活态度,过着自己的小生活,由此可见我国公民的公民意识极其淡薄。
1.2 上述问题的具体成因
(1)参与行政问责机制不健全
公民参与的行政问责权利是是由我国宪法规定的最基本的公民权利,也是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最好的法律基础,但是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参与的行政问责机制相当不健全,这就使得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积极性大打折扣。其中行政问责的机制不健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我国政府机关信息公开机制不健全。(2)公民参与行政问责其自身权利保障机制不健全。(3)公民参与行政问责机制回应机制不健全。(4)公民参与行政问责其参与渠道、途径匮乏。
(2)参与行政问责的法律机制缺失
尽管我国在2003年到2008年以及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党内监督条例(实行)》等相关规定条文,对民众参与行政问责的权利提纲了相应的支持,但是这些法律条文并没有上升到法律范畴,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与约束,致使参与行政问责的公民权利受到威胁。
(3)行政问责制度、文化严重落后
由于我国受到两千多年的官僚制度的影响,让普通民众都知道“官官相护”的道理,即使在自身利益受到严重威胁时也会选择忍气吞声,而在没有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人群看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也是一种最佳的选择。这种思想真切的反应了我国公民的公民意识极其淡薄,并且这种思想依旧一代接着一代的“传承”着,从这里我们便可以看到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文化相当落后,自然在行政问责推广中会困难重重。
2 完善我国公民参与的行政问责的具体措施
2.1 完善行政问责中公民参与机制
(1)完善政务公开的机制
公民可以参与到行政问责中是需要两个先决条件的,其中一个就是民众可以享有政府政策的知情权,另外一个就是政府要做到信息的公开。只有民众享有这两项权利的同时,民众才能够顺利、及时、高效的的参与到行政问责中来。2008年我国首次公开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此法律条文的颁布就是要依法保障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依法可以政府的信息,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的同时,也加强了社会民众对政府机关的监督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民族受到近2000年的官僚思想的影响,在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时,不论是在内容上还是时效性方面,都不能严格按照条例进行,因此为了更好地推行这一政策的实施以及更好地推进公民参与的行政问责活动,我们要不断细化与完善该条例的相关内容,要让地方官员没有法律的空子可钻;同时政府机关还要拓宽自己的信息渠道,让民众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媒体渠了解政府机关的工作情况等内容。
(2)建立公民参与行政问责保护机制
通过上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知道,很多的公民都是因为“敢怒而不敢言。”才放弃进行行政问责活动,这一点充分提现了我国没有建立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长效保护机制。为了建立长效的保护机制首先我们要做的就是基于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渠道以及对其身份进行保护。据有关调查表明,在一项民意调查中,担心自己在举报官员之后遭到打击报复的占了总人数的45%,其中在举报人群众占到了将近70%,因此为了减小公民的顾虑,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进行其身份的保密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其次就是国脚要做到对参与民众行政问责行为的支持,通过实际情况来看,在民众参与的行政问责中,人民群众往往处于一个较为劣势的地位,因此为了更好地推行这一政策的实施需要国家的支持与帮助。强调、教育我国公民学习公民意识是必不可少,因为只有在公民具有公民意识之后才能更加积极的参与到行政问责互动中来;在成本上,法院机关可以对民众提出的检举诉讼或者揭发起诉活动免除审理费用,还可以免费为其体更法律支持;新闻媒体要不断加大对民众参与行政问责活动的声援与支持,因为新闻媒体代表这社会的风向标,代表着社会的正能量,因此媒体机构没有理由不支持民众参与的行政问责活动。最后我国还可以对参与民众参与的行政问责活动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西方发达国家也是利用这种方式来促进民众进行行政问责,例如英国、美国等。
(3)完善公民行政问责程序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公民参与的行政问责,其目的就在于希望政府可以尽快对民众所问及的事件有个合理、公平、公正的回复,因此没有及时的政府回复或者没有回复,便不能完全意义上称之为一个完整的公民参与的行政问责,因此这里我们国家要重点建立、完善行政问责的机制。这项机制包含有以下内容:首先就是民众可以对任何事提出、进行问责,不论范围与内容;那些政府机关对民众的问责进行回复,是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回复以及通过哪些途径进行回复;回复的依据,回复的过程等等。目前我国的问责体系依旧恨不健全,行政问责的程序极其不规范,因此为了推行民众参与的行政问责,首要任务就是要完善行政问责的程序。一个完善的可行性的民主参与机制应该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据,走程序化的道理。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在外国已经取得正大成果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该制度下公民个人或者社会团体组织可依为了维护社会利益对政府机关提起诉讼,在维护社会利益以及保护社会环境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这一概念在我国依旧还是一个理论化的名词,所以我国应该加快该政策的实施与落实。
2.2 健全行政问责中公民参与的相关法律法规
(1)从法律层面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建国方针,因此公民参与的行政问责活动也要技法进行法律方面的支持与保护。其中我国宪法中就指出,我国公民有权利在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失职时对其提出诉讼、控告、检举,但是并没有涉及公民的知情权的法律保障,更何况是对国家政府机关的知情权。尽管我国已经开始明确实行政府工作的透明化,但是在没有完全保障人民知情权的前提下,这项法律基本上就是形同虚设,除此之外,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等关乎切身利益的权利都应该给予保障,只有这样才能让民众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公民参与的行政问责活动中来,才能使其无后顾之忧,才能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
(2)促进行政问责相关法律
我国自从2003年实施行政问责开始,已经过去十年的时间了,我国行政问责政策从无到有、从粗倒细,从理论到实践,逐步走向成熟。但是我们必须要看到行政问责的实施、完善还需要我国的相关法律保障,可是实际上至今我国依旧没有颁布一款法律条文对其进行保障。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党内监督条例(实行)》也都是制度规定并没有上升至法律范畴,,这里我们要意识到行政问责发展的首要前提就必须要对行政问责进行立法,将行政问责转变成常态化的问责形式。在社会各界的广泛议论下,全国性法律效力的行政问责法律应该包括对行政问责主体、客体、内容、程序、范围、结论、复议、问责等内容方面进行规定。
2.3 建设符合我国特色的行政问责文化
(1)培育行政问责的理念
行政问责文化对于社会公平的建设以及社会和谐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行政问责文化的建设还必须要从理念的建设入手,从意识入手,由于我国公民长期受到封建官僚思想的毒害,导致人民多多少少都有一种“臣民意识”,为了培育行政问责的理念就必须要客服这种“臣民意识”,树立自己的公民意识,做自己国家的主人。同时我们还要意识到我国公职人员实际上是由人民选出的人员,其岗位设立的目的就在于服务人民,因为我国政府的设立宗旨就在于为人民服务,因此人民自然有权利对官员进行监督。同时我们还要看到我国有很多的官员飞扬跋扈,目中无人,总是觉得自己高高在上,这是一种典型的封建官僚思想,因此我们要对这类的官员继续严肃的教育或者处理。在宣扬依法治国的同时,也要教育公民利用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在遇到自身利益以及看到社会不公现象时要及时通过行政问责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2)强化行政问责制度
健全的制度是一切政策实施落实的根本,对于行政问责机制来说,同样需要健全的机制作为保障,对于我国来说,要想实行高效的行政问责政策就必须要工作创新之路,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行政问责制度。在制度的建设中,要明确政府官员的权利与责任,形成权利明细、责任清晰的良性制度;在对政府官员进行行政问责时,也要采用多种方式,要做到奖罚分明、责任明确,同时民众也要对行政问责体系有个清晰地认识,在不断推行公平公正的同时,也要不断推动行政问责体制向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3)从教育方面入手,建设行政问责文化
文化是国家的软实力,既然是软实力,通过教育的方法进行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教育的平台,首先通过教育的方法将行政问责的思想渗入到每个公民的脑海中,摒除其的“臣民意识”,同时也要通过教育的方式在官员的思想中让其认识到自身公仆的角色,在明确之神权利的同时也要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在对政府人员进行教育的过程中要着重对其素质进行教育,首先及时让其意识到自身的责任与义务,让其自觉地接受民众的监督,在工作中养成良好的习惯与氛围。而在对民众的教育中则要重点对其公民意识进行教育,首先要做的是让民众卸下根深蒂固的“臣民思想”,教育其为了自身的利益不畏艰险,让其相信国家,相信法律。
3 结语
公民参与的行政问责是我国在实行民主治国、法制治国的基本方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方法,也是充分尊重我国民众的重要体现。因此理应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重视,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目前依旧有很多的方面值得我们去改进与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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