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吕俊 字数:3990 点击:

摘 要:《史记·李斯列》中的“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被普遍解释为几乎是同时发生的事,而且李斯所遭受的“五刑”具体是什么也有不同的说法。实际上结合《史记·秦始皇本纪》的记载可知“具五刑”和被腰斩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事件;再结合《汉书·刑法志》以及《二年律令·具律》的相关内容可以分析出李斯“具五刑”的具体种类。

关键词:五刑;腰斩;夷三族;笞

1 “具五刑”和“腰斩”的时间间隔

对于李斯的最后结局,《史记·李斯列传》记载得很明确:“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具五刑”这三个字看似简单,实际上却包含着很丰富的历史信息,如果细细考究,会发现这当中还是有玄可钩的。

引起笔者注意的是这段记载:

斯出狱,与其中子俱执,顾谓其中子曰:“吾欲若复牵黄犬俱出上蔡东门逐狡兔,岂可得乎!”遂父子相哭,而夷三族。

从“斯出狱”这三个字我们可以知道,这是要被押赴咸阳市处决了。按照司马迁的交代,李斯是先“具五刑”,而后腰斩,这就有问题了,“五刑”和“腰斩”是相对独立的吗?还是说,“腰斩”本身就是属于“五刑”中的一部分?

可以再参照《史记秦·秦始皇本纪》的记载:

二年……斯卒因,就五刑。三年……冬,,赵高为丞相,竟案李斯,杀之。

其实这就说得很明白了,“五刑”和腰斩是两回事,并不存在前者包含后者的问题,而且太史公在《报任安书》里也说:

且西伯,伯也,拘牖里;李斯,相也,具五刑;淮阴,王也,受械于陈;彭越、张敖,南乡称孤,系狱具罪……

他列举的这些人物都在“遭受刑罚”的范围内,李斯也不例外,另外根据学者们的研究,在张家山汉简和睡虎地秦简中记载的律条如“刑”、“死”、“杀”的分界非常清楚:“刑”专指肉刑而不代指一般意义上的death penalty,所以有足够的理由判定:“五刑”是一系列不致命的肉刑,李斯是先受“五刑”而后被腰斩的;“具五刑”是在秦二世二年,同时只是被“论腰斩”即判处腰斩,真正执行是在秦二世三年冬(十月到十二月),他跟次子的对话也是在这个时候。考虑到秦汉以十月为岁首以及二世二年有闰九月,“具五刑”和执行腰斩之间的间隔应为三至六个月,不过若以公历算,两者似乎都在公元前208年。但这个细节经常被忽略或者误读,笔者查考柏杨的《中国历史年表》和樊如、潘星辉编订的《中外历史大事年表》都把李斯被杀的年份标注在秦二世二年;甚至连专业学者如王立群教授也认为“秦二世二年(前208)七月,李斯在咸阳被‘夷三族’”。

这样一来李斯列传后 “太史公曰”里“人皆以斯极忠而被五刑死”一句也要重新理解了:“被五刑死”不是由于受了“五刑”而死,而只能解释为“被五刑,死”;宋洁博士对此有精辟的阐释,认为这句话“属于一种盖棺定论式的表述,故描述李斯最后之下场——被五刑死;而在《报任安书》中,太史公则是要突出刑辱一事。两者语境有异,侧重内容不同,故用词存差别。”

2 李斯及其亲族所受的“五刑”不尽相同

但李斯所受的“五刑”究竟是何所指呢?虽然说秦律已亡佚,我们不能直接查证,但由于《九章律》是在秦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故汉初的法律跟秦朝基本上是重合的,所以我们可以通过考查汉律的相关内容来确定秦代的“五刑”。

“五刑”在《汉书·刑法志》里有两种阐释,第一种是“昔周之法”的上古“五刑”:

黥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所谓刑平邦用中典者也。

另一种是汉初真正实践过的“五刑”:

……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

仔细分析下来不难发现,这里面的刑罚超过了五种。根据宋洁的看法,“断舌”只针对因言获罪者、“枭首”和“菹骨”又属于尸体处理方式,他还认为“笞杀之”应该断句为“笞,杀之”,而且“杀”的形式即行刑方式各异(比如可以是腰斩)。王立群教授把“笞杀之”解释为“乱棍打死”看来也不能成立。根据前文得出的结论,“五刑”仅指肉刑,这样一来的话就只剩下“黥,劓,斩左右止(趾),笞”四刑了,所以合理的解释似乎是:“斩左右止(趾)”是两种刑罚,分别是“斩左止(趾)”和“斩右止(趾)”,而不是同时“斩左右止(趾)”,所以针对“夷三族”的“五刑”大致可以确定为:黥、劓、斩左趾、斩右趾、笞。

但这是否就是李斯所受的“五刑”呢?问题出在“笞”上,因为学界普遍认为“笞”不算正刑,但根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简91、122载:

及老小不当刑、刑尽者,皆笞百。

在这条律文中,“笞”是以一种类似替代刑的形式出现的,另据韩树峰先生的说法,“‘以笞易刑’的笞刑以本刑为存在基础”,“因此,这种‘替代’是以本刑为基础,在不便施行(老小)及无法施行(刑尽者)的情况下所采用”,所以“笞刑”可以作为一种替代刑存在,这就更进一步证明了前面对“夷三族”所适用的“五刑”的判断。

还有一条律文值得我们注意,《二年律令·具律》简88载:

有罪当黔,故黥者劓之,故劓者斩左止(趾),斩左止(趾)者斩右止(趾),斩右止(趾)者府(腐)之。

据整理小组注,“府,读作‘腐’,肉刑的一种,即宫刑。《周礼·司刑》注‘宫者,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中,今宦男女。’以上为对曾受肉刑者再加肉刑的规定。”根据宋洁的意见,《具律》简88所载的“黥、劓、斩左止、斩右止、府”五刑的递进次序与“夷三族”中的“黥、劓、斩左止、斩右止、笞”的顺序高度吻合,由此认为秦汉时人眼中的“五刑”就是前者,之所以在后者中“府”变成了“笞”是因为腐刑对于三族中的男女来说都难以操作(实施时间长、成本大以及死亡风险高),所以就以笞刑替代。这样一来就可以把“斩右止”视为“刑尽”,也符合前述“刑尽者,皆笞百”律文之意涵。

所以李斯受的前四种肉刑可以确定了,但最后一种究竟是“笞”还是“府”呢?我们要注意在《李斯列传》中“夷三族”的发生时间至少不早于“斯出狱”后被腰斩,李斯本人的“五刑”是在腰斩前受的,他的“具五刑”不能跟《汉书·刑法志》中所述“夷三族”中的“具五刑”划等号。那么剩下的可能只有一种,即李斯所受的最后一种肉刑是腐刑。

孙立群教授认为李斯受的五刑是黥、劓、斩趾、断舌、杀,不知是何出处,也不知李斯倘若被割了舌头,还如何能跟儿子讲话——就算李斯的话是太史公的艺术处理,那他也会有根据的。李敖先生把上古的“五刑”混同为秦汉的“五刑”,释之为黥、劓、刖、宫、大辟(死刑),同样亦属不妥。

另外还有个连带的小问题,不少人根据“斯出狱,与其中子俱执”一句认为李斯的次子一同被腰斩,这种说法笔者认为值得商榷。李斯的次子肯定属于“三族”范畴,前文已指出“夷三族”的死刑执行方式并不固定,当然有可能被腰斩。但根据“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一句看,“论腰斩”似乎只针对李斯个人而没有“扩大化”,“夷三族”是“论腰斩”次年的事;我们可以再考究一下“遂父子相哭,而夷三族”中“而”的含义:在这里“而”表示的是一种递进或承接关系,可以释为“并且”或者“接着”,鉴于李斯的次子属于“三族”,释为“并且”更加合适,这样的话可以认为李斯的“三族”被处死的时间应当是跟他同时的,但他们未必是被腰斩而死——换句话说,正犯的死刑执行方式并不一定与他株连者一致。有必要注意上文提到的《汉书·刑法志》中有关族诛的这句话:“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这明显也是彭、韩二人的处刑与其亲属切割开来。我们还可以找出其他旁证,据《汉书·晁错传》载:

错不称陛下德信,欲疏群臣百性,又欲以城邑予吴,亡臣子礼,大逆无道。错当要(腰)斩,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臣请论如法。

可以看出提议者主张晁错本人腰斩,而其株连的人“弃市”——目前学术界对于“弃市”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绞刑”和“斩首刑”两种,但无论哪种都不是腰斩,这跟进一步证明了李斯和他的“三族”之处死方式并不一致,他的次子不太可能跟他一起被腰斩,而是以其他方式被杀(不排除是弃市)。

李斯所受的“五刑”搞清楚了,那么他被夷的“三族”的范围有多广呢?比较普遍的说法是《大戴礼记》的卢辩注,指父族、母族、妻族;此外《周礼》载,三族指父、子、孙;又据《史记·秦本纪》张晏注,三族指父母、妻子、同产。但北京大学张建国教授对“三族”的范围有过基于大量史料而得出的新结论:即“三族实际是指上一族,下一族和平行的一族”,包括正犯的“同辈人”、“所有在世的上辈直系血亲”以及“所有在世的后辈直系血亲及其中男性的配偶”,目的就是“要殄灭犯罪者之族,并要使之‘无遗育’”。

3 结论

根据以上的论证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一)李斯被下狱受五刑是在秦二世二年七月,同时被判处腰斩,而执行腰斩是在第二年即秦二世三年冬,这中间有三到六个月的间隔,但若以公历计算极有可能都在同一年即公元前208年。

(二)李斯所受的五刑为:黥、劓、斩左趾、斩右趾、腐。

(三)李斯的三族所受的五刑为:黥、劓、斩左趾、斩右趾、笞。

(四)李斯的次子在“三族”之列,没有随李斯一起被腰斩,他更有可能是以另外的方式被杀死,不排除是“弃市”。

参考文献

[1] 宋洁:《具五刑”考—兼证汉文帝易刑之前存在两个“五刑”系统》,《中国史研究》2014年第2期。

[2] 孙晶:《汉代肉刑研究》,首都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3] 张建国:《“夷三族”解析》,《法学研究》1998年06期。

[4] 宋杰:《汉代“弃市”与“殊死”辨析》,《中国史研究》2015年第3期。

[5](西汉)司马迁:《史记》,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

[6] (东汉)班固:《汉书》,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