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贺进 王艳艳 贺志 字数:2905 点击:

摘 要:防治“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必须疏堵结合、综合防治。要加快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研究,尽快出台相应的法规、制度,加大依法惩治的力度,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净化网络环境。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暴力;危害;法治防治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学研究项目《法治思维视角下网络暴力防治机制研究》

(14C0747);湖南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互联网+” 背景下高校突发事件预防与应对机制研究》(15E09)。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已经融入了每个人的日常生活。还是数字更为直观——中国迄今已经有6.49亿网民,超过5亿的智能手机用户。截至2014年6月,我国域名总数增至1915万个,相比2013年底增速为3.9%,网站数量为273万个。4G等通讯技术的进步,智能芯片的广泛应用,让“公民即网民”时代正阔步走来。 所以公民在各大网站发表自己的言论日渐方便,如同尘世生活中的雾霾一样,在喧嚣的互联网上,各种暴力及霸凌现象已成为网络公共生活中的阴影,挑战着公序良俗,消解着公平正义。稍有不慎,暴力之火可能蔓延至每个人身上。

1 “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及其危害

(ー)“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

什么是“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是这一种暴力形式,它是一类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的行为现象,人们习惯称之为“‘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能对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而且它已经打破了道德底线,往往也伴随着侵权行为,亟待运用教育、道德、法律等手段进行规范。

(二)“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的危害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同时也是一个和真实世界并行、交融的现实世界;互联网的开放性、交互性、匿名性,很容易使有些网民不负责任的言行演化为“‘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 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给他们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和心理伤害,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时常以凌厉而澎湃的恶毒舆论演绎着“众口铄金,积毁销骨”的魔力。一是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公共事件,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失实言论;二是无节操、无底线地挖掘新闻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甚至“株连”亲朋家人;

三是线上线下直接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

从贫富悬殊到阶层分化,从利益失调到娱乐至死……转型期的中国,似乎给“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提供了绝佳的“表演时机”。于是,在信息高速公路上,“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头也不回,将真相与秩序甩在身后,极速狂飙。投机者利用“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氤氲出的“耻辱文化”,炒作热点,渲染黑暗,在点击率经济中盆满钵满。也许今天,人人是暴力氛围的加速器,而迟早有一天,人人都要为失范的网络世界,支付混沌的代价与成本。毕竟,从来暴力的狂欢,都不外乎零和博弈:伤害越大,重建越难。

2 “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法治防治策略

防治“‘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必须疏堵结合、综合防治。要通过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提高网民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道德自律意识,增强他们的分辨能力、选择能力和对低俗文化的免疫力,培养健康的心态和健全的人格,在全社会倡导文明的、负责的网络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快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研究,尽快出台相应的法规、制度,加大依法惩治的力度,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净化网络环境。

(一)政府层面:创新社会治理思维,在防治“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中发挥主导功能。一是要反思制度设置的公正性,并积极构建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促进转型风险的有序释放。二是应加强网络舆情的研判与引导工作,,并建立和完善对网络运营商的规范制度,防止风险信息异变。

(二)社会层面:提升自组织能力,在防治“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中发挥主体功能。

一是要努力构建以家庭、学校为主体的教育督导系统,以改善青少年的社会化环境。二是积极营造有序而又有活力的舆论环境 。

(三)网民层面: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网络行为素养以防治“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这也就要求每个网民,如果你发表意见,有自己的态度和观点是可以的,做任何事情都要有理由,但对于事实不清楚的,不要盲目转发,至少要表明自己的观点。真正制造谣言的人要承担责任,其他网友不要盲目跟风,随意转载,围观式的转载有可能扩大侵权行为。

3 网络安全法与“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我国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网络安全法。我国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我国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我国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我国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国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防治网络安全事件,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依法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我国安全、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参考文献

[1] 姜方炳.“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J]. 浙江学刊. 2011(06)

[2] 陈代波. 近年来我国网络暴力问题研究综述[J].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1(02)

[3] 贺进,王艳艳,贺志明. 高校校园网络暴力的治理[J]. 新丝路(下旬). 2015(06)

[4] 李亚诗. 从“网络暴力”看我国隐私权的民法保护[J]. 中国商界(下半月). 2009(11)

作者简介

贺进,男,管理系软件设计师,湖南大学2014级软件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信息安全管理。

王艳艳,女,政教部讲师,研究方向:法治教育。

贺志明,男,政教部教授, 研究方向:法治理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