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钟聪聪 字数:3515 点击:

摘 要:根据公众需求提供公共服务,构建服务型政府,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行政工作发展的基本趋势。虽然法律法规对政府权力和企业权利的明确、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政企沟通机制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应制定和适用统一的行政法律规范对政府与企业的沟通现状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本文以杭州市拱墅区为例,分析当前拱墅区政府服务企业的沟通机制中存在的法律现状。

关键词:政府;企业;沟通机制;法律现状

1 政企沟通概述

政企沟通是行政沟通的一部分,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体现。行政沟通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构之间或行政机构与有关方面之间信息上的传递,一种动态功能。行政沟通的范畴除了政府内部人员、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其他管理组织的沟通。从企业的角度来理解,政府和企业的沟通其实是一种政府公关。

2 政企沟通机制之现状——以杭州市拱墅区为例

政企沟通目前已在沟通机制、沟通平台、沟通方式上有一定的进展,例如沟通平台主要有:政府部门网站、政府专门服务中心、绿色通道;沟通方式以电话、传真等传统型沟通方式以及召开会议、亲临企业指导等沟通方式。

2.1 沟通机制

沟通机制是由沟通主体、沟通渠道、沟通信息、沟通协商四大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制度经济学家曼瑟·奥尔森称:有了长期预期,才会有长期投资。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利益沟通”等理性法律机制的健全与完善。政府和企业的沟通其实是利益的沟通,目的在于保证公共利益与企业个体权利的双赢。特别对于权利意识觉醒并不断强化的现在,行政管理部门不能依仗自身的话语强权行事,而应以沟通、聆听、体恤为基点,推进公共事务高效、良性地运转,促使企业对开发区有长期的预期,便会有企业长期投资。

目前拱墅区在沟通机制的建设上已经有了良好的进展,外经贸局专门为投资企业协调服务在项目报批中、投产前和有关审批部门的沟通,为加快项目的审批、项目的投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目前拱墅区政府的沟通机制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例如政府的沟通服务理念还很不足,没有体现在日常工作和行政文化中,凭的只是领导的重视程度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沟通能力。

2.2 沟通平台

1.政府部门网站

不少政府部门都有自己独立的网站,定期公布新的法律法规,部门最新动态,网上申请许可、网上咨询等服务,这些网站为辖区内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的信息公开服务。企业可以通过浏览上述相关网站,快速地了解到政府在企业政策方面的最新动态,及时掌握政府各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

拱墅区拥有独立的门户网站,为“杭州.拱墅”(http://www.gongshu.gov.cn),在该门户网站下,可以链接到拱墅区外经贸局、科技局、卫生局、城管办等二十多个拱墅区政府部门的独立网站。

2. 政府的专门服务中心

对企业的招商引资以及各种服务是政府较为关注的工作之一。政府职能部门中一般都会设立专门负责招商引资服务的独立部门、岗位,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等。这些部门和机构的设立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了更为集中、更为专业的服务。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碰到的问题、面对的情况是复杂多样的,在行政许可、处罚时容易因为各相关部门职能有交叉,部门之间的分工机制不完善,而造成各部门相互推诿扯皮,问题难以得到解决。

拱墅区设有外经贸局,为专门负责招商引资的独立部门,而当企业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时,部门的只能较差使得企业解决问题无法找到明确的方向,而且容易造成重复处罚等现象。

3. 绿色通道

杭州市从2003年开始即对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的绿色通道。绿色通道的开通意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整合工作流程,进一步简化手续,最大程度地减少审批时间,提高效率,确保重大企业项目落地投产的时间短、效率高。

同时,拱墅区政府还对绿色通道的开通制定了一系列标准,例如在拱墅区凡符合产业导向、区域规划控制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具备相应条件的的投资项目,经投资者申请,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2.3 沟通方式

1. 电话、传真等传统型信息通知方式

为了更好地规范企业在拱墅区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政府部门经常要出台一系列工作通知、执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通过访谈和调查问卷数据得出,行政机关在出台新法规、发布政府信息时,经常采取传真、电话、信件的等传统通讯方式通知企业。这些传统沟通方式在传递途中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容易造成文件的丢失、搁置,不利于企业充分掌握规范性文件的重点要求。

2. 召开会议、亲临企业指导等沟通方式

针对一些较为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行政机关会组织相关企业对该文件进行集体学习,或开会指导。但这种面对面的交流方式只为少数,而且耗费的行政成本也比较高,如果每出台一项规定,都要召集开会学习,这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很大难度。

拱墅区每年都会在年末组织召开由企业参加的专题会议,总结一年里各企业所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不足,同时展望新的一年,商讨明年的一些执法工作重心。

3 政企沟通机制所面临之法律问题

虽然法律法规对政府权力和企业权利的明确、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政企沟通机制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譬如新法规可行性较低、执法要求不明确、沟通形式混乱无序、沟通主观互动性不足等。

3.1 新法规宣传不到位

在新的法规出台之后,行政机关若仅将新法规简单发送给企业,而不重点告知新法规出台之后行政机关执法时的改变、对企业的新要求,那么在对新法规的落实上,企业只会按自己的理解去安排工作,这就给企业与行政机关将来矛盾的产生留下隐患。如《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在2010年4月1日开始施行。[6]拥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仅仅将该法规公布,却未通知相关企业引起重视、加以关注,也没把新旧法规间变动较大的地方做对比注释,以致相对人在被处罚之后都不能理解为什么罚款数额突然激增数倍,因而不服行政处罚,提起复议。

3.2 执法要求不明确

在企业在出现生活污水排放不规范、员工健康证未办理等问题而需整改时,行政机关若仅简略告知污水需整改,健康证需补办,而不将整改目标、补办要求等具体注意事项进行详细告知,则部分企业会因不知具体整改方案而选择置之不顾,部分企业可能会因为整改措施不当而偏离行政机关的整改要求,这些都势必会诱发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

3.3 沟通形式笼统而缺乏个性化

不同类型的企业有不同的经营范围,不同区位的企业也受到不同的环境因素影响,故而企业所需要的指导方式和服务文件形式理应有所不同。而行政机关在提供信息和服务时往往抱着应付式态度,笼统地传达,并不考虑传达对象需求。

以拱墅区为例,相关部门在给不同企业传达政策文件时,在实务中往往造成企业对这些文件的重要性发生误判,而采取“一视同仁”态度,同等处理,以致企业忽略了一些重点信息。同时,在有关文件传达的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应传达而未传达的情况。

3.4 沟通互动性不足

目前政企沟通交流的渠道主要有网上咨询、信访、复议等方式,网上咨询的方式容易出现答复不及时,解答内容不全面,答非所问等情况。信访和复议方式则是矛盾产生之后的救济解决途径,不能事先帮助企业解答困惑,提前预防纠纷的产生。这些看似政府与企业间“双向交流”的沟通方式政府服务实质上多数为单方行为,即一种自上而下的、居高临下的服务模式。[7]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规制,就更加降低了政府服务企业的主观互动性。

综上所述,沟通交流的不畅,企业的需求与政府的指导得不到对接,使企业不能开诚布公地与政府进行有效地交流,不重视政府的服务指导,不理解政府工作,甚至产生政府不关心企业、不扶持企业却会处罚罚款的误解;政府不能有效解决企业当前难题,提供了服务和支持却因为所做非企业所需而达不到预期效果。

参考文献

[1] 贺芒,,段鹰.论行政组织沟通的有效性[J].行政论坛, 2004, 65(1):19-20.

[2] 盖伊·彼得斯. 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理论:“新制度主义”[M]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1 年

[3] 德鲁克基金会主编.未来的组织[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4] 叶晟婷.我国行政组织内的沟通问题分析[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6( 11) : 9- 10.

[5] 牛余凤. 改革开放以来政企关系的研究[J]. 全国贸易经济类核心期刊, 2009( 28) : 59- 60.

[6]《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7]科里.帕特森 约瑟夫.格雷尼.寻找最佳沟通:关键对话[M]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