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校园英语杂志社 字数:8524 点击:

作者:张梦婷
  【摘要】由于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强,中国企业不断走出国门,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招标的形式进行竞争。所以,符合国际规范表达的标书文件翻译变得日益重要。标书文件翻译的目的在实质上就是通过严谨的结构,连贯的逻辑以及准确的专业术语,真实客观地向招标人与投标人呈现项目信息,促进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这一趋势也推动了翻译活动的进步。译者通过了解招投标文件的文本特点及专业知识,掌握翻译此类文件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从而提高翻译水平。本文以目的论为指导对所选标书进行翻译,旨在给予在翻译此类文本时如何以目的论为视角进行指导。
  【关键词】标书文件;目的论;翻译策略;严谨
  【作者简介】张梦婷(1994-),女,汉族,哈尔滨人,黑龙江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英语笔译。
  随着国际企业的日益增多,为了使走出国门的中国企业更为人所了解,标书的翻译也就显得尤为重要。目的论作为功能学派的主要翻译理论,能够对标书的翻译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笔者希望能够通过以下实例更加深刻地理解理论如何指导实践,对标书的翻译也更为熟练。
  一、目的论的兴起与发展
  功能学派目的论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其发展过程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1971年出版的《翻译批评的可能性与限制》一书中,凯瑟琳娜·莱斯最初提及了该理论的雏形思想,这一理论总体主要建立在对等理论的基础之上,从而寻求实现原文与译文的对等。
  第二阶段,是由凯瑟琳娜·莱斯的学生汉斯·弗美尔提出的翻译目的论,该理论奠定了功能学派的理论基础,这一理论实现了摆脱以源语为中心的等值论的禁锢。根据这种理论,所有翻译遵循的首要原则是“目的原则”,即翻译行为要达到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行为的过程,即结果决定方法(谢天振,2008:97)。
  第三阶段,以汉斯·弗美尔所提“翻译目的论”为基础,贾斯塔·霍茨曼塔里通过借鉴交际和行为理论,,提出翻译行为理论,从而进一步发展了功能派翻译理论,该理论将翻译视作受目的驱使的、以翻译结果为导向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该理论和目的论有颇多共同之处,弗米尔后来也将二者融合(张美芳,2005:135)。
  第四阶段,到后来的20世纪90年代,克里斯汀娜·诺德系统地总结并完善了功能学派理论,并且首次用英语系统阐述了翻译中的文本分析所需考虑的内外因素,以及如何在原文功能的基础上制定切合翻译目的的翻译策略,并进一步提出了“忠实原则”作为对目的论的补充(张美芳,2005:147)。
  此后,目的论不再以“忠实原文”或“信”作为衡量翻译的标准,而是以译文的充分性作为首要标准,以预期的目的来判断译文是否成功。由于预期目的真实客观地反应读者要求,而读者的要求存在差异,所以目的论推崇多元化的翻译标准。同功能对等理论等其他理论不同的是,目的论允许译者采用增译、省译法等翻译方法对原文进行符合目的的改写(李文革:2004)。
  二、目的论对翻译实践的指导作用
  1.目的原则对标书翻译的指导作用。目的论原则认为,翻译活动所遵循的首要原则应为“目的原则”(skopos principle),一般来说,“目的”所指的是译文的交际目的。即“译文在译入语社会文化语境中对译入语读者产生的交际功能”(Vermeer:1989)。所以,一切的翻译活动都应由其目的决定。译者应当在特定的翻译语境中明确其特定的目的,并且根据此目的决定采取哪种翻译方法。
  虽然,标书文本中所涉及的参与者众多,且这些参与者的行为对翻译结果起到或多或少的影响,但文本的最终翻译目的并未因此而改变,仍然是以标书的文本风格为基础,通过使用适当的翻译技巧将原文本准确、严谨地传达。所以,目的原则对标书文本的翻译有着深刻的影响。在对标书文本进行翻译的同时,译者应该注意准确传达文本语言的规范性。由于标书文件中的许多内容属于法律性内容,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某些词语的表达要注重其公正性和严肃性,并力求精准、正式、严谨,避免词义模糊和歧义。
  在文文本的翻译过程中,译者通过运用复合短语、并列词语以及正式词语以代替口语表达中的一些简单词汇,使得译文更为严谨,规范。例如原文为:“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附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完整地填写和提供资料。”在此句中,译者将原文中“规定”一词在翻译时译为“regulations and rules”的复合短语来代替常规译法只译为“regulations”、 “rules”或“requirements”,这样可使译文更符合法律文本严谨和规范的特点。此类的常见译法还有:fulfill and perform,responsibility and duty,complaints and claims等。因此譯者将此句译为“The bidder shall complete and provide inform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gulations and rules of the tender documents and the contents and formats of the annexes.”再举一个例子,原文为:“证明货物(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文件。”在此句中,虽然原文中也有“规定”一词,但是其含义与例1不同,本句中的所代表的含义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相关文件”而非第一个例子中的“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所以译者选择了“requirements”来进行翻译,且此句在原文本中为小标题,用“requirements”来翻译可使文章更为简洁和正式。因此将本句译为了“Documents certifying that goods (services) conform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tender documents.”
  2.连贯原则对标书翻译的指导作用。连贯原则(coherence rule) 是指译文必须符合语内连贯(intra-textual coherence)的标准,简单来说就是使译文具有可读性且能够被目标读者接受和理解,并在译人语文化及使用译文的交际语境中具有意义(陈学先:2008)。本文将以标书中情态动词为例进行分析,因为标书具有强效的法律约束力,所以原文本出现了大量的情态动词,如“应该”和“必须”等。在英文标书和合同等法律文件中“should”和“shall”均表示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强制性的态度,与原文中“应、应该、需、必须”等词意义相同,因此使用“should”和“shall”来译即可。例如原文为: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投标无效。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宣传彩页等,所有证明文件,表达意思必须统一。在第一句中,翻译该句中的“应”一词时,选用了情态动词 shall 来准确地表达原文的语气和含义。在第二句中,首先“可以”一词在法律文本中属模糊性词汇,原文虽用“可以”一词但其所表达的含义却是不可置疑的肯定性词汇,所以译者选择了“shall be”进行翻译。从而准确传递原文信息及态度。其次,由于对于情态动词语气程度的不同理解,在翻译时应根据原文含义,此句中的“必须”一词明确表达了肯定性,所以译者在shall、should、may、will 和 would 等情态动词中选择了“must”一词,避免造成语言文化上的差异。因此,两句译者分别译为了:“The tender documents shall respond substantively to the requirements and conditions of the bidding documents and ensure the authenticity of all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otherwise the bids will not be valid.”和“Supporting documents shall be written materials, drawings, data, publicity, such as color pages, all supporting documents, the expression of the meaning must be unifi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