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骏悦 胡明阳  字数:2988 点击:

摘 要:法律论证理论具有较强的指向性、目的性与操作性,其内涵十分丰富。在论证思维过程中,折射出逻辑思维、经验总结、理性应用的辩证统一,不失为一种纷繁复杂的思维活动。法律论证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全过程,对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有重要作用,与司法实务关联密切。本文旨在阐明法律论证的概念和基本特征的基础上,辨析法律论证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作用,并最终说明法律论证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方法。

关键词:法律论证;审判实践;逻辑思维

1 法律论证的概念及特征

(一)法律论证的概念

论证,又称逻辑证明,是指援引某些已经确信(论证者和论证对象已经承认其为真)的命题,以证明某个命题的真实性或正当性的思维过程。什么是法律论证?法律论证是在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检察官及诉讼当事人、第三人、律师等参加庭审的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辩论和证明,以取得合乎法律的、正当的司法审判结果的思维过程。

(二)法律论证的特征

第一,法律论证是一种符合国家现行法律规范的论证。审判过程即为法律论证的过程,它关系到诉讼活动中有关主体的自由、财产、行为等,法律论证的本质正是对司法审判的正当性进行检验,本质上属于规范论证。法律论证是对司法审判结论的合理性、合法性的证立。

第二,,法律论证不能冲破诉讼程序规则。它包括逻辑推理规则和现有法律规范的制约。司法实务中,逻辑规律是所有参加庭审的主体进行法律论证时均需遵行的规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的管辖、证据规则、审理时限、审理程序等诉讼制度,这正是诉讼程序制约法律论证的体现,程序对法律论证的制约,保障了司法审判的合法性。

第三,法律论证为司法审判结果的可接受性提供了理由。作为理论基础,法律论证构建了参与主体平等对话的架构,论证过程中,法律争议问题得以通过说服和达成共识予以解决。司法审判是法律适用的最终结果,保障各诉讼参与主体权利的正当行使。

2 法律论证在审判实践中的意义

(一)补充法律推理,防止司法专断

作为一种单向逻辑思维,法律推理体现了从前提到结论的过程。此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等个人活动占据了重要位置。在审判过程中,其他诉讼参加者进行发言、辩论、举证、质证等活动,最终结论取决于法官的决定,这些诉讼参加者仅作为法官调查取证的对象而已。这种论断不免有些绝对,但是显然,法律推理作用的局限性也正体现于此。法律论证提供了参与者平等对话、理性商谈的机会,法官形成判决离不开各个参与主体的互动作用。法律论证由于诉讼参与主体的介入,体现的是民主司法的庭审过程,与传统职权主义相比,更具理性与可接受性。法律论证从法律方法适用方面排除了司法专政的可能,当然,只有方法论基础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保障。综上,法律论证可以有效补充法律推理,防止司法专断。

(二)法律论证能够促进达成共识,提高审判结论的可接受性

法律论证的论辩性和公开性促进审判中多元主体的参与,而不是传统法官单一做出审判的局面,引入多元化主体从而使论辩的意义和作用得以彰显。复数主体的观念意识已经取代了独白式的法官形象,由法官独白到对话理论的演进,标志着法律方法从传统理论迈向了法律论证理论。司法活动基于一方的起诉或者公诉而启动,这意味着如果参与其中的主体在他们之间达不到最低共识,这样的司法审判对他们来说可能难接受和认可。在审判中,现代民主法治必然要求多元主体的参与,原告、被告、检察官、被告人、律师等其他诉讼参加人则均可能成为法律论证的主体。即便在判决方面拥有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但都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也对司法审判结论的可接受性起到了增强作用。这样更利于促进共识的达成,提高了司法审判的可接受程度。

3 完善法律论证在审判实践中应用的途径

(一)健全法官法律论证制度

首先,法官并无解释法律的权力。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解释法律的工作被法官顺势推给了上级法院,对于法律适用上的问题,法官往往直接请示,从而依据上级指示来判案。正因如此,法官没有必要为判决说理而长篇累牍,大费周章。倘若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就不可避免的承担了解释的义务,实际上有效的限制了这一问题的出现,即遇到适用法律的疑难,法官就不能只向上级法院请示。法官为了履行这项义务,必须要努力推敲解释法律,在此基础上辅之以论证说理,增强判决的说服力。其次,让法官真正专心考虑法律问题,而不让不相关因素干扰法官,要达到这样的效果,必须依赖于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第三,在法官处理疑难案件时,法律论证制度能够在客观上提供更多的时间范畴。通常,法官手头审理的案件量比较庞大,而且绝大部分案件是普通案件,其审理过程比较单一、乏味,且基本雷同。若能修改诉讼法,压缩这类案件的审理步骤,就可以为法官提供更多时间。第四,建立判决说理的激励评价机制。组织社会上的法律专业人员和法检系统的司法工作人员对判决书的优劣程度进行案卷评查,将评查结果与法官的考核相挂钩,激发法官法律论证的积极性。

(二)提高法官法律论证能力

作为法律论证的主要承担者,法官自身的论证能力直接决定了论证的程度。首先,对于法官逻辑论述能力的提高,应在法律职业训练中有针对性的进行加强培训。为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在做出裁判时,法官应当对裁判结果作积极的逻辑论证。同时,在完成法律论证后,应当运用逻辑的标准检视自己的论证。第二,运用法律语言来进行法律论证是法官应熟练掌握的职业技能。在表达时要注意推敲并力求准确,以便信息得以有效传递,把在传递过程中造成的走样降到最低。因此,法官不仅要在严以律己的基础上,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还要进行语言能力的训练,充实自己的法律语言表达技巧。第三,善于寻找出有力的法律论据理应成为法官所应具备的一种能力。在日常工作中,法官要精于对各类案件特点的总结,并分门别类。在成功处理的案件中寻找出论证充分和成功的原因,为将来可能出现的同类案件做出参考。

(三)以充分论证强化判决理由

民众对于司法的基本诉求之一是公平正义。很多时候,民众更希望能够直观的感受司法审判,发现正义、实现正义的途径。判决书成为了最直观的载体,其中的判决理由更是举足轻重。倘若判决理由撞击到了民众心中的正义感,那么在法律效力上,判决书就具有权威性;在逻辑推理上,判决书也就更具有说服力。法官无疑要从判决书的制作上着手,并将其在司法活动中的地位提升,才有助于实现判决书的上述特性。司法判决合理性、正当性来源于严肃、合乎逻辑的司法过程,判决书的制作重在于此。唯有如此,法治传统才会拥有深厚的民众基础。

参考文献

[1]徐梦醒,法律论证的规范性融贯研究[J].法学论坛,2014,06:91-99.

[2]周祯祥,理性、规范和面向司法实践的法律论证[J].政法论丛,2015,02:134-142.

[3]徐梦醒,法律论证的推论规则[J].政法论丛,2015,02:152-160.

[4]张晓芒,余奎,法律论证中的逻辑理性[J].政法论丛,2010,05:50-55.

作者简介

王骏悦(1990-),男,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法律硕士,云南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胡明阳(1993-),男,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法律硕士,云南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邓晶(1991-),男,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法律硕士,云南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