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校园英语杂志社 字数:6039 点击:

作者:袁薇薇
  【摘要】本文着重探究视听说教学法在初中英语教学中的应用。视听说,也就是通过眼看、耳听、口述的方法来提高学生的听说能力。此探究是为了找到一种符合初中生学习英语的模式,以期提高学生听说能力及使此方法得到推广。
  【关键词】视听说;多媒体;电影
  【作者简介】袁薇薇,保山学院外国语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英语教学法与课程论。
  一、引言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地提出:“中小学生要由应试教育转向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轨道,面向全体学生,面向学生的思想品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体素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英语视听说教学是依赖于信息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它主要是以语言实验室为主,配有电视机、录音机、录像机、投影仪、幻灯机等视听设备,在教学过程中能较好地呈现图像和声音信息。在中学实行英语视听说教学法是全面发展学生英语素质的需要,也是对传统英语教学改革的需要。
  二、视听教学法的介绍
  视听法(Audio Visual Approach)于五十年代由古布里纳提出首创于法国,是当时法国对外国成年人进行短期速成教学的一种方法。它最早叫整体结构法,又叫圣克卢教学法(因此产生于法国圣卢高等师范学院的“全世界推广法语研究所”而得名)。视听教学法以主张视听并用而得名。是以学习日常会话为主旨的教学方法。由于它强调耳、眼、脑等感官作为整体感知语言材料,广泛利用幻灯、电影等电化教学设备组织听说操练,把听觉形象和视觉形象结合起来。
  视听法是以索绪尔的结构主义语言学为基础,又称为整体结构法。因此视听法强调听说优先于读写,口语领先原则,口语是第一位的,书面是第二位的。布龙菲尔德认为外语学习只能靠观察模仿母语者实际说的话。视听教学法利用情景教学法使学生整体感知语言,在课堂上反复联系,对学生形成“刺激”,使其在碰到类似场景时做出“反应”。
  三、学生通过观看英文电影来进行视听说教学
  1.英语视听教学法——看电影学英语的优势。学习门槛低,学习效果好。看电影学英语是一个门槛很低,但是最后可以使你的英语听说达到一个很高水平的英语教学方法。婴儿学习语言的时候是零门槛的,但是我们现在都有一口流利的母语,可以很清楚地向周围的人表达我们的意思。影音结合,帮助理解,记忆深刻。当只给出一行含有一个陌生名词的文字让你理解时,你很难去猜测它的意思。
  2.英文电影的教学模式。基于英文电影的视听课堂教学模式由四个基本过程构成:视听教学、听力沉浸、听说模仿和角色扮演。这一模式体现对影片整体内容感受,学生和教师共同拆分语言项目,最后在教师的指导下对个别句子的分析重建电影内容。
  视听教学和听写练习是电影情节和语言输入的两个重要阶段,视听教学中学生视多听少,而在听练习中,他们听多视少,二者共同作用下,分别获得了视觉和听觉的强烈感受。教师可以通过拆分练习,指导学生试着写下英文电影中的英语对话,听写练习是输出性练习,要求学生正确写下和说出所听到的语句和对话。教师可采取相应的教学活动,教师提醒个别场景让学生写,教师说上句,学生接下句,学生复述。
  3.英语电影视听说教学方法。影片选择。第一类是经典影片。第二类是浪漫喜剧。
  听的方法。听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泛听,长时间大量的听英语,形成一个英语的环境,,让你的耳朵熟悉英语,习惯英语语言环境。另一种是精听,努力听清楚角色的每一句台词,留意他的发音以及连读的处理方式。泛听是基础,精听则可以加速你的成长,让你的听力有质的飞跃。
  说的方法。电影中角色的语言及伴奏的表情和动作非常生动,学习者跟读那些精妙的句子,模仿劇中人的语言和动作,使得自己对所听的加深印象。
  做好记录。剧中人总是妙语连珠,而你却应接不暇,俗话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所以,尽可能地写下自己所听到的内容。这个过程同样能加深你的印象。
  留意文化差异。通过电影熟悉的文化场景。原版电影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西方文化。其次,电影中的对白使我们能够更加贴近西方社会日常生活的鲜活语言。语言并非简单的罗列和组合,它本身也具有文化活力,而电影中的精彩对白正是这种接触鲜活语言素材文化活力的完美体现。
  四、结束语
  目前,我国中小学课本都是时代科技发展的产物,是视听教学的产物。所以,英语视听说教学法在教师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在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现代教育成了一种时尚,也是时代潮流向前发展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阶段。本文就英语视听教学法,从利用多媒体进行教学方面以及看电影学英语来论证。运用多媒体的最种目的是让学生学会学习,提高教学效果,以及在多媒体环境下,通过听、看、说来学习英语,使得学生在真实语境下把英语学得更出色。
  参考文献:
  [1]胡敏.这样学习英语最有效[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4 (8).
  [2]李观仪.具有中国特色的英语教学法[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