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毕彦萍 字数:3028 点击:

摘 要:从商业实践视角来分析发现,我国现有的公司法只在规则层面促进了资本制度的现代化发展,而相应的商业理性、行为模式并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大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力度,才能找到最适合我国的发展路径。本文就商业实践视角下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逻辑与路径进行全面探讨,以更好的满足各种商业实践在公司法资本制度方面提出的要求。

关键词:商业实践;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逻辑与路径

从公司的性质来看,其属于一种组织形式,其起点和终点是出资、收益,而法定资本制度的制定和运用,是为了更好的约束公司资本,以形成一种法律保障。因此,在我国加强资本制度改革的情况下,对公司法资本制度、商业实践之间的联系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才能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更快、更好发展。

1 公司资本管制的现状分析

根据相关资料可知,公司是营利性的组织,由各个股东共同出资创建,因此,公司是股东财产的一种延伸,而公司资本制度是一套具有法律效用的规则,以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有效保护。与此同时,公司资本制度也对股东利益进行有效保护,以避免公司大股东、小股东之间和外部股东与内部股东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根据法律经济学的相关分析来看,资本会给公司激励机制带来极大影响,如果公司资本比较充足,则股东、代理人承担的道德风险会更小;如果企业所有者没有承担个人责任,也没有将个人财产投入带企业的发展中,则其商业决策会出现偏向承担过度风险的情况,从而导致整个社会、公司相关人员的利益受到侵害。所以,,在法律管制中,公司资本管制必须具备正当性,但其带来有多种约束,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最低资本额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公司的资本是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则债权人希望公司的资本比较充足,因此,公司法需要合理设定最低资本额,以从公司业务性质、债务结构、经济规模等多个方面,了解公司的具体发展情况和整体规模等。但是,其在实践用的适用性并不强,例如:美国实施的公司法中规定股份公司的最低资本额是1000美元,英国是25000万欧元,德国是十万马克,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是一千万元人民币。因此,随着社会发展,法定最低资本额成为了有限责任门槛,以避免公司出现滥设的情况,从而成为市场主体对商业风险进行合理配置的科学方式,并且,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进行商业活动,也可以看作是社会公民拥有的权利。所以,最低资本额是没有统一标准的,在不同的情况下其产生的作用存在差异,而在上述情况下,最低资本额的真正意义已经不存在。

其次,发行不可以通过面值、折价的方式。在债权人看来,面值是每个股东所拥有的最低金额,可以将公司的财产基础体现出来,如果折价发行则是违法的,并且不可以在没有清算或分配的情况下,将其返还给公司股东。因此,股东认为发行不通过面值、折价的方式来进行,可以使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得到公平对待,但从实践上来看,这种想法太简单了。从股东和公司方面来分析,面值规则会给股东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带来极大阻碍;从部分债权人来分析,他们可能会利用上述来对公司财务状况改善进行阻挠;从公司法的内容来分析,公司可以通过修改章程的方式,使面值被削减,或者是进行无面值股的发行,所以,面值规则带来的约束会被完全消除。由此可见,低面值股、低资本额的推行,会将公司资本的意义全部消除,最终导致上市规则形态虚设。因而在商业实践中,公司法资本制度产生的局限性,需要作出相应的安排,才能将公司法产生的疏漏弥补上,并使公司资本的意义得到真正体现,最终达到公司资本制度真正发挥预设功能的目的,是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

2 商业实践视角下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逻辑与路径

在企业组织中,公司是最常见的形式,而商业实践产生的一些管理制度、管理技术,如商业估值、财务会计、债务契约等,可以使公司发展过程的很多利益冲突得到有效解决,从而弥补法定资本制度存在的一些漏洞。所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实践视角下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逻辑与路径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美国式革命方面

根据美国式革命的情况来看,其主要是对资本维持原则进行相关改造,以消除公司法对分配产生的局限。在《修订示范商业公司法》中可以看到,其采用的标准是“双重清偿能力”:第一,破产法中规定的“资不抵债”标准;第二,平衡法中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标准。因此,在公司分配行为与如下两种情况无关的情况下,其是具有法律效用的:第一,分配后公司不能偿还其正常营业时产生的到期债务;第二,公司资产总额比负债总额更低。所以,在不受到会计实务影响的情况下,利润、盈余方面的计算问题不会存在,公司不在有任何以股东权益作为抵押的现象。由此可见,美国式改革是将公司法对资本的管制权利消除,而其产生的问题则由欺诈性转移法、破产法等来解决,甚至通过商业实践来解决,从而体现出商业实践下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具有多种可能性。

(二)英联邦方面

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英联邦实现的公司法,主要是以英国公司法为依据,而其主张的理念是:商业自由与透明度,对债权人的保护比较看重。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等的不断变化,英国公司法的适用性越来越低,使得其必须进行改革和创新,才能更好的促进英联邦经济发展。从总体上来说,英联邦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主要框架是:为商业活动提供一个合理的法律框架,以确保其简单、成本较低、高效。首先,简化公司的注册流程,以促进小企业的发展;其次,在股东分配上,将公司自主减资程序添加上去,可以使回购、财务援助等得到放松,对于促进公司法资本制度更加完善有着极大作用,从而具有重要商业实践意义。

(三)大陆法系方面

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下,我国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全面改革,以适应社会发展,从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更快、更好发展。因此,在商业实践下,大陆法系对出资方面的管制有很大放松,如日本将公司回购股份限制放松,即将最低资本额要求取消;韩国也将最低资本额取消,同意公司可以通过面值股、无面值股来发行;我国在出资形式限制上油极大放松,允许技术出资,并将最低资本额取消。总的来说,大陆法系中各个国家将出资环节的管制放松,是有着各自的目的的,有的是为了进一步刺激经济,有的是为了应对底线竞争,以更好的满足资本市场的发展需求,并不会对传统利润分配标准带来过大影响。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现代公司法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全球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推进,充分体现出商业实践下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有着多样性路径,可以是美国式改革,也可以是大陆法系形式,与各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经济水平、商业实践特征等有着极大联系。因此,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加强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进一步满足商业实践的各种需求,对于促进各国经济水平进一步提升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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