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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根据四要件说可知,犯罪是由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构成的. 从主观上来看刑法中的罪过是认识因素与主观意图的统一,认识因素的差异,会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故意或过失意志因素、既遂或未遂犯罪形态的判断,进而影响到行为人是负完全行为责任还是部分,是从轻减轻还是从重处罚。我们在研究犯罪要件的同时必须要注意认识方面的因素,从而做到公正司法,和让司法真正的起到惩罚犯罪,促进司法发展的和社会和谐的目的。本文就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进行全面的研究,以达到精准量刑,实现罪责刑相一致,以便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刑法上的错误;认识错误;犯罪主观方面;刑事责任
1 刑法中的错误
1.刑法中错误的定义
德日刑法学者往往是从一般意义上给错误下定义,如认为“所谓错误,是指主观认识与客观现实之间的不一致。”我国台湾学者受其影响,大都认为,“错误乃主观认识与客观所发生的事实或存在事实之不一致。”
本文所要讨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和生活中所说的错误往往不同。生活中的错误是指,由于认识不到位或者不正确的以及由这种认识指引所实施的行为。这种错误虽然会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不便但是由于其并没干扰到国家集体的利益,而且也不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这种错误不是法律意义上所需要研究的,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理论上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认识错误,二是行为人对与行为有关的事实认识错误。
2.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对法律的认识错误是指对刑法法条的规定不熟悉构成的,主要是指对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的情况认识不清,对犯罪的情节认识错误.但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定罪,除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对待外。根据刑法,我们认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主要分为三种:
1、想象的犯罪,即本来不是犯罪的行为,而被行为人误认为犯罪。
2、想象的非罪,即本来是触犯刑法的情况被行为人误以为实施此种行为并非违法的情况。
3、假想的他罪与他刑,即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但是对于该处什么刑罚认识不清,或者对量刑情节认识错误。
3.事实错误
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事实在刑法评价上有重大差别”。行为人所认识到的自己实施的行为在刑法中的评价并非如此.事实认识错误的构成:
1、首先必须要有预想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说过失犯罪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的问题,只有在故意犯罪中才会存在。
2、行为人必须发生了某一方面的错误认识,这样才是对事实发生认识错误的根本所在。
3、因为行为人的认识错误,行为人所主观上所意欲发生的结果并没有发生,而结果是行为人所没有预料的。
4.对法律认识错误与对事实认识错误的比较
1、首先,我们可以就对事实认识错误的研究与对法律认识错误进行比较,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学者认为对有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相关的事实情况产生的错误认识属于事实错误,而对行为事实情况认识无误但对该行为的法律评价产生误解就属于法律错误。
2、其二,在处理假想防卫等问题的归属上存在很大争议。大多数国家主张不知法不影响定罪。根据张明楷教授主张,“故意的成立均以行为人认识到实质的违法性为前提;形式的违法性原则上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但因为不能认识到形式的违法性进而不能认识实质的违法性时,则不成立故意。”1所以我们对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有了一个明确的认识。
2 对事实认识错误的种类与定罪
1.对客体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际侵害的客体事实上是否存在发生认识错误。主要指行为人所希望侵害的客体实质上是不存在的或者实际侵害客体与行为人所意欲侵害的客体不一致的情况。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等等重要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依行为人意图破坏的社会关系进行定罪。
2.对打击对象的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这种情况有如下特征:
A行为人之实施行为时要有明确的对象,并且有行为的故意
B行为人客观上面侵害的对象和主观上所想侵害的对象不一致,也就是同一性质的事件仅仅对象不同,则并不能影响刑法评价.
如,在郊外,甲想用手枪射击乙,但甲明知自己枪法不准可能伤害到与乙同行的丙但依然实施了射击的行为,当甲没有射击到乙而误伤致丙受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依然可以定性为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
3.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不清
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清.如甲实施犯罪行为,取得大量赃款,而乙并不知情,错以为是甲的合法所得,甲委托乙帮忙转帐国外或者提供银行帐号等等手段,那么乙的行为在事实上已经构成了洗钱罪,但是因为乙并没有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属于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不清.
4.对手段的认识错误
这主要是指手段不能犯,比如误把糖当成砒霜毒害他人,对于这种行为属于手段不能犯,应该定性为未遂.
5.对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虽然的确实现了所预期的结果,但是事实的因果关系与行为人所预期的因果关系不一致
(1) 对因果关系认识错误,这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行为人误认为其所预期的结果已经发生,而放弃犯罪,后被害人得救的可以定性为未遂,并不能阻却故意
其次:行为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确已发生,但是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这是行为人的行为可以定性为未遂,如甲想用小刀杀害乙,甲用小刀捅了乙,,致乙重伤,但并未死亡,但其后因为救治手段不恰当,致乙死亡.
最后:行为人同时实施了两个行为,但是结果是由其中乙原因造成的,而非行为人所预期的甲原因造成的.如:甲想用小刀杀害乙,也实施了犯罪行为,捅了乙并致伤,然后甲将乙投入河中,乙因为不会游泳溺死.这是对甲依然可以定性为故意杀人的即遂。
(2) 对于因果关系的错误如何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A对现实发生的结果阻却故意,仅仅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
B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并不能阻却故意,事实上行为人对于犯罪不能产生准确无一点偏差的认识,所以大多数学者认为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并不能阻却故意。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刑法学[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
[2] 高铭暄等主编:《中国刑法词典》,上海:中国学林出版社 1989年版。
[3]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
[4] 张明楷:《刑法学》(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 赵秉志主编:《刑法学通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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